(修正案)
(2019年4月30日 安徽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安徽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安徽省知联会”。英文名称:Anhui Association of Non-Party Intellectuals。缩写:AHANPI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省党外高级知识分子中无党派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安徽省党外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与海内外有关社团之间的联谊交友,架设党和政府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和沟通的桥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11号,邮编2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
(二)建言献策。鼓励会员、理事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省情、民情,汇集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政策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展示省知联会的良好形象。
(四)培养人才。按照“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标准,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积极为党和政府举荐高素质人才。
(五)联谊交友。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促进交往交流,增进与统战部门以及会员、理事之间了解。开展与海内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专业人士及群团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县、高校等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推动知联会工作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热心社会活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较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相关组织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会长会议代行此项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及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情况召开。理事会议须有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九条二、三、四、五项职权,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下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视情可通过常务理事的增补或除名,但须提交下次理事大会确认;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事务工作。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参政议政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其他副会长负责完成分工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或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报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30日安徽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